索赔声明的证实不当(不完整、不充分):对申请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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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声明的证实不适当(不完整、不充分),以及未能提供证据支持索赔,作为将其退回申请人的依据

2024 年 1 月 25 日,最高法院大审判庭在案件编号 320/14843/23、程序编号 11-153заи23(EDRSRU 编号 116670839)中,调查了索赔声明的证实不当(不完整、不充分)问题,以此作为将其退还给申请人的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司法的任务是公平、公正、及时地解决 索赔声明 公共法律关系领域的纠纷,以有效保护个人的权利、自由和利益,以及法人的权利和利益免受政府实体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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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解决,以当事人对抗性诉讼的原 美国电话号码列表 则以及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并在法院证明其说服力的自由为原则(《行政诉讼法》第9条第一部分)。

案件程序的开始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节的规范管辖,该规范并未赋予法院在决定是否开始案件程序时评估原告为保护被侵犯权利而选择的程序、原告在起诉书中所提及的证据的适当性、可采性和充分性的权力,也未赋 索赔声明 予法院确定案件适当参与人的权力。

这些问题可以在行政程序的其他阶段得到解决

此外,根据乌克兰民事诉讼法典第160条第五部 算转移到表现最佳的渠道 分第4、5、9款的规定,索赔声明应特别注明:索赔的内容和原告证明其索赔的情况描述,以及在对多个被告提起索赔的情况下,对每个被告提起索赔的内容;原告提出索赔要求的情况说明;提供可证实特定情况的证据;在涉及对公共权力主体的决定、行动和不作为提 迴聲資料庫 出上诉的案件中——上诉的决定、行动或不作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自由和利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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